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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袁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又名袁鹏)。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行车租赁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袁某某承租了泊头市三元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行车一处,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9日,协议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上班工作中如出现工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原告在被告承租的泊头市三元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业时受伤,被告袁鹏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21237.22元,原告在被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垫付的医药费,不再计算。
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计算有误,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580元,误工期150日,合计为9279.45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住院24天,每天50元,营养费2700元,营养期限90天,每天30元,护理期限90天,按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纯收入计算,合计为2244元,交通费1000元过高,酌情确定为500元,伤残等级为九级,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58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合计为903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为106243.45元,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袁某某代表的是华康公司,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行车租赁协议》承租方签字是袁某某,华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是泊头市胜利街,与原告受伤时工作地点不符,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06243.4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650元,原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行车租赁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袁某某承租了泊头市三元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行车一处,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9日,协议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上班工作中如出现工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原告在被告承租的泊头市三元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业时受伤,被告袁鹏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21237.22元,原告在被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垫付的医药费,不再计算。
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计算有误,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580元,误工期150日,合计为9279.45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住院24天,每天50元,营养费2700元,营养期限90天,每天30元,护理期限90天,按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纯收入计算,合计为2244元,交通费1000元过高,酌情确定为500元,伤残等级为九级,按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58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合计为903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为106243.45元,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袁某某代表的是华康公司,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行车租赁协议》承租方签字是袁某某,华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是泊头市胜利街,与原告受伤时工作地点不符,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06243.4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650元,原告承担100元。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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