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林,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墨某某,男,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墨某罄(墨某某之子),男,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墨某某、墨某罄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钊,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图力生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力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本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程元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伟,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墨某某、墨某罄、宏图力生公司、第三人金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墨某罄、宏图力生公司、金垦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墨某罄、宏图力生公司、金垦建筑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 俊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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