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
法定代表人:程志广,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兴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系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村民,在该村分得林地一块,1984年5月取得林权证。林权证确定的该林地界限为:东至孔维国、西至王志会、南至山脊、北至沟。总面积为22.5亩。2013年11月,上诉人王某某以被上诉人双兴村委会于1998年占用其林地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鉴定其现有林地面积为10.72亩。现双方对“北至沟”的界限位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通过现场勘查亦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双兴村委会对诉争林地恢复原状,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双兴村委会构成侵权。目前,上诉人王某某分得林地时的边界已无法确定,并且上诉人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曾实际分得并经营过诉争林地。据此,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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