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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峰诉吴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志峰
吴某某
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峰,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无职业。
上诉人王志峰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3)齐垦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峰,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权,被上诉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3)齐垦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王志峰已预交),退还上诉人王志峰。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3)齐垦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王志峰已预交),退还上诉人王志峰。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黎红英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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