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
明志军
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明志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8日撤回上诉请求,并保留诉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3.00元,减半收取255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3.00元,减半收取255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耀华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李吉凤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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