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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吴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丰县。
被告吴某远,男,住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玉

书记员:史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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