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丰县。被告吴某远,男,住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玉
书记员:史一宏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