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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郑金顺,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王某某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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