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薛某某
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健,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因被告的电线外绝缘损坏与晾晒衣服的铁线相连,导致其子王某触电身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某系在被告张某某提供的住处内身亡,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张某某应给与二原告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以8万元为宜。另原告主张的被告应给付拖欠死者王某的工资3300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偿原告王某某、薛某某人民币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负担133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因被告的电线外绝缘损坏与晾晒衣服的铁线相连,导致其子王某触电身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某系在被告张某某提供的住处内身亡,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张某某应给与二原告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以8万元为宜。另原告主张的被告应给付拖欠死者王某的工资3300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偿原告王某某、薛某某人民币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负担133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80元。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于洋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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