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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田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卢彦卿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5层。负责人柳艺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彦卿,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田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并以30%的份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车损16000元、鉴定费480元,共计16480元。故原告的损失16480元应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其余14480元在商业险内承担30%即4344元,合计6344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款6344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和保全费17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田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并以30%的份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车损16000元、鉴定费480元,共计16480元。故原告的损失16480元应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其余14480元在商业险内承担30%即4344元,合计6344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款6344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和保全费17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封春花

书记员:霍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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