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陈中和、韩某某、张某某、张百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陈中和
韩某某
张某某
张百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和,男,汉族,司机,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被告:张百顺,男,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负责人:顾德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中和、韩某某、张某某、张百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