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7日进行庭外和解未果。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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