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卢相魁
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相魁。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相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文昌、被上诉人卢相魁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卢相魁之间的法律关系错误问题。2013年6月11日,上诉人王某某作为俄罗斯用工方代表与被上诉人卢相魁签订了《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上诉人王某某并未载明其受河南世通劳务公司委托,亦未明确其他实际用工方,而是以自己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卢相魁签订了合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于上诉人王某某为自然人,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具有签订出国务工劳动合同的资质,故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原审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亦无不妥。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原审查明被上诉人卢相魁损失数额错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无效,故上诉人王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后,上诉人王某某共收取被上诉人卢相魁押金15000元,上诉人已退还被上诉人现金8000元,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剩余押金7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原审对被上诉人卢相魁因出国务工受到的损失部分论述及判决数额计算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卢相魁之间的法律关系错误问题。2013年6月11日,上诉人王某某作为俄罗斯用工方代表与被上诉人卢相魁签订了《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上诉人王某某并未载明其受河南世通劳务公司委托,亦未明确其他实际用工方,而是以自己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卢相魁签订了合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于上诉人王某某为自然人,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具有签订出国务工劳动合同的资质,故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原审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亦无不妥。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原审查明被上诉人卢相魁损失数额错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无效,故上诉人王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俄罗塞莫斯科劳动合同》后,上诉人王某某共收取被上诉人卢相魁押金15000元,上诉人已退还被上诉人现金8000元,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剩余押金7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原审对被上诉人卢相魁因出国务工受到的损失部分论述及判决数额计算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秀文
审判员:韩颖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高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