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兴
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付某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汪洋
原告王某兴,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负责人孙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洋,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兴诉被告付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明辉
书记员:吴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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