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戈某
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康保县村民,住张家口市。
被告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尚义县村民,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戈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万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从2013年8月16日起受雇于戈某开车,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及2013年11月12日戈某不再雇佣王某开车,戈某拖欠王某工资8000元及违章处理款600元,王某只提供了一份录音摘要证明其主张,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戈某对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当庭予以否认,更不同意给付王某主张的工资。王某主张其与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要求戈某给付拖欠的工资8000元及违章处理款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要求戈某给付其工资及违章罚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从2013年8月16日起受雇于戈某开车,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及2013年11月12日戈某不再雇佣王某开车,戈某拖欠王某工资8000元及违章处理款600元,王某只提供了一份录音摘要证明其主张,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戈某对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当庭予以否认,更不同意给付王某主张的工资。王某主张其与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要求戈某给付拖欠的工资8000元及违章处理款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要求戈某给付其工资及违章罚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长:孙芸茹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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