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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
张某某
武和平
卢付平
武和平、卢付平
张燕海(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
辛玉强

原告:王某某。
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迎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张某某。
被告:武和平。
被告:卢付平。
被告武和平、卢付平
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玉强,磁县磁州镇迎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华晓英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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