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
付东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赵县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东。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付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的利率较为合理,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就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依约定按期履行,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本付息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因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585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以上共计373500元。
案件受理费690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的利率较为合理,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就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依约定按期履行,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本付息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因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585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以上共计373500元。
案件受理费690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志霞
审判员:杨祖德
审判员:陈炜彤

书记员:陈建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