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玉田县宏源纺纱厂
陈敬伟(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以下简称宏源纺纱厂),住所地玉田县散水头镇十里坨村。
代表人:刘书宏,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伟,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与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宏源纺纱厂委托代理人陈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且已经认定为工伤,理应依法得到相应工伤待遇赔偿。原告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应由被告予以赔付。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78175.9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自原告王某停工留薪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支付给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7817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在履行义务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关于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按规定领取,与原告王某无关;
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元,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负担9元,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且已经认定为工伤,理应依法得到相应工伤待遇赔偿。原告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应由被告予以赔付。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78175.9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自原告王某停工留薪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支付给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7817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在履行义务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关于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按规定领取,与原告王某无关;
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元,被告玉田县宏源纺纱厂负担9元,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9元。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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