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周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华,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皮德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强,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周某、周雷与被告叶孔某、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周某、周雷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周某、周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周某、周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2元,依法减半收取4881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周雷负担。
审判员 叶凡杰
书记员: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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