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心意.
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永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意与被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心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心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心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心意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宁晓云 审 判 员 邓希桥 人民陪审员 李向南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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