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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谭某与王某某、宜昌市西陵区隆某寄售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隆某寄售行,住所地西陵区隆康路1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易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易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谭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梅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申请人:宋翠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申请人:宜昌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惠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3525082J。负责人:宋翠娥。

原告王某某、谭某与被告王某某、宜昌市西陵区隆某寄售行、易大军、谭微、梅海、宋翠娥、宜昌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谭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易大军名下的建设银行云集支行账号28×××24的存款14万元。申请人王某某、谭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大军名下的建设银行云集支行账号为28×××24的存款14万元。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王某某、谭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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