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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济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福州市广昌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运费28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王济金为原告出具了欠运费28000元,并约定7月份偿还。被告到期后未偿还。王济金未答辩。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济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济金欠原告运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并依法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济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8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联系电话:0317-220****.

代理审判员  李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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