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审判员:瓮建红
审判员:刘贺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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