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何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审判员:瓮建红
审判员:刘贺

书记员:王薪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