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福,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9组344号。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肖冬云 审 判 员 荆献龙 代理审判员 王丙林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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