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身证号码xxxx。
被告:张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张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杰
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
人民陪审员 冀春玲
书记员: 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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