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自治县祖山镇人民政府
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周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龙自治县祖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财,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祖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祖山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民终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祖山镇政府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祖山镇政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祖山镇政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学境
审判员:郭彦民
审判员:房利永
书记员:马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