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江
肖桂玲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田静
刘文彬
原告王德江,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桂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下简称原代。
被告田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田静,1982年8月17日,市民。
被告刘文彬,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江与被告田某某、刘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江以与被告田某某和解,对方已给付合理赔偿,事故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刘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王德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王德江负担。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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