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焦少波,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晶晶,男,住涞源县。被告郑阳,男,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晶晶、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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