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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怀诉于某某、刘某人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怀
于某某
冯明东(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王某怀,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于某某,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冯明东,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冯明东,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怀与被告于某某、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怀,被告于某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怀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中有一句话“他们说,(指王某怀说)您那样说,我就揍了,您去土地局给撤回来吧”,原告认为“揍”是打人的意思,对其含有侮辱性的语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于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2、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3、被告于某某、刘某收回出具的违法证明并赔礼道歉;4、被告于某某、刘某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于某某、刘某辩称,二被告的证言只是在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情况,根本不涉及赔偿问题。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言中所说“他们说,(指王某怀说)您那样说,我就揍了,您去土地局给撤回来吧”,其中“揍了”属于方言口语,本意是“这件事就坏事了”或“这件事就办不成了”,并不带有侮辱人的性质,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的其他语言带有侮辱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言中所说“他们说,(指王某怀说)您那样说,我就揍了,您去土地局给撤回来吧”,其中“揍了”属于方言口语,本意是“这件事就坏事了”或“这件事就办不成了”,并不带有侮辱人的性质,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的其他语言带有侮辱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怀负担。

审判长:陈连友
审判员:范红达
审判员: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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