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冯祥文(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
广水市郝店商贸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冯祥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郝店商贸所。
法定代表人:雷呈亮,系该所主任。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广水市郝店商贸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玉玲、李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祥文,被上诉人广水市郝店商贸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郭建强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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