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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安与陈某某、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德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德安与被告陈某某、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德安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德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德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德安负担。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张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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