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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诉石某某好德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石某某好德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好德酒业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新华区和平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好德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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