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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与黄某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立佳,被告黄某某之子。

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张广全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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