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某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史学志(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王德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志,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王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王德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