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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兰、蔡某某等与周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女,生于1948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系死者蔡学全的妻子。
原告(反诉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24日,汉族,农民。系死者蔡学全的儿子。
原告(反诉被告):王琴,女,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系死者蔡学全的儿媳。
三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冀芳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3日,汉族,系丹江口市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原丹江口市邮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号。
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建波,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英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30号。
法定代理人:胡德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北省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原丹江口市邮政局,以下简称“丹江邮政公司”)、丹江口市英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丹江邮政公司、英才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某某亦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的反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某某要求撤回反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原丹江口市邮政局)、丹江口市英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准许反诉原告周某某(本诉被告)撤回对反诉被告
王德兰、蔡某某、王琴(本诉原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德兰、蔡某某、王琴共同负担634.50元,另外20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反诉原告周某某(本诉被告)负担235元,另外5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徐宗基 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书记员: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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