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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贞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务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鑫兴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五金建材大市场1号楼0011幢1单元201铺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薇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清鑫兴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薇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李曌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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