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理想家园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张立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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