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姗姗。
原告王晓曦。
原告冯彦良。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彦飞,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姗姗、王晓曦、冯彦良与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姗姗、王晓曦、冯彦良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姗姗、王晓曦、冯彦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姗姗、王晓曦、冯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王某某、
王姗姗、王晓曦、冯彦良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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