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申请人:王某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会与被告王彬彬、唐县红顺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冀0627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彬彬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王彬彬申请解除对冀F×××××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王彬彬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杨占秋
书记员: 石阿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