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彬,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王爱,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2号科技创业园A座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海,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太平庄镇政府西80米。
法定代表人:陆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红,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王彬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剩余13842元退还给原告王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杰
书记员: 艾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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