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庆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丰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庆丰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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