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马梓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彦平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书记员: 白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