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王某某、余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王士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王彩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培山,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某、余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余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余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士俊、王彩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培山律师,被告王某某、余某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律师、李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售房款680,000元,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6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的理财收益61,714.19元;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退休金、残疾补贴13,231元。事实和理由:王士俊与朱凤英(2013年1月30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为长子王克荣(2017年7月4日报死亡)、长女王某某,次女王彩萍、次子王某某。王某某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告王某某、王克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街道梅陇九村居民委员会发出监护人指定书,指定王某某为王某某、王克荣的监护人。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指定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为王某某的共同监护人。王士俊与王某某原系上海市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301室)产权人,按份共有,占比份额各为50%。王克荣与王某某原系上海市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201室)产权人,按份共有,占比份额为75%与25%。2015年初,王某某向王士俊提议,出售上述两处房产,置换为王某某住处附近的房屋,既方便王某某照顾王某某和王克荣,也可以将多余钱款用于王某某和王克荣的看病治疗等,王士俊表示同意,并委托王某某操办。在置换过程中,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2015年5月13日,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共同签订保证书:因王某某、王克荣年岁已高,需要看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一致同意出售上述两处房产用以承担,出售房产所得售房款,保证全部用于王克荣、王某某的看病治疗和基本生活之用,不另作他用,保证不损害王克荣、王某某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11日,王士俊及王某某代理人王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301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得款1,360,000元。2015年9月30日,王克荣代理人王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201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得款1,650,000元,目前两处房产均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后王某某操办购置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103室房屋),并安置王士俊、王某某、王克荣居住。王克荣2017年7月4日报死亡后,系争103室房屋由王士俊、王某某居住。被告王某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2015年起代为保管王某某名下售房款680,000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日间转账存入被告余某某名下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680,000元理财收益计61,714.19元。被告王某某担任原告王某某法定监护人期间,每月代为领取王某某退休金、残疾补贴后交至王士俊处用于安排王某某日常生活,但2018年3月、4月、10月共计13,231元至今欠付。2019年9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指定王士俊、王彩萍为王某某的共同监护人。现被告已无权占有保管原告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余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所述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属实。2015年5月13日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共同签订保证书属实,系争201室、301室出售情况属实。系争301室房屋售房款1,360,000元中的一半680,000元属王士俊所有,另一半680,000元属王某某所有。其中王某某名下售房款2015年转入王某某账户保管。2018年1月11日曾转账存入被告余某某名下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680,000元理财收益计61,714.19元,确认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某担任原告王某某法定监护人期间,每月代为领取王某某退休金、残疾补贴后交至王士俊处用于安排王某某日常生活,2018年3月、4月、10月共计数额应为13,231元,但被告仅2018年10月3,200元至今欠付,其余已交接完毕。2019年9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指定王士俊、王彩萍为王某某的共同监护人,但继续由被告保管本案系争钱款更有利于保障原告利益,故两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士俊与朱凤英(2013年1月30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为长子王克荣(2017年7月4日报死亡)、长女王某某,次女王彩萍、次子王某某。王某某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告王某某、王克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街道梅陇九村居民委员会发出监护人指定书,指定王某某为王某某、王克荣的监护人。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指定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为王某某的共同监护人。王士俊与王某某原系上海市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按份共有,占比份额各为50%。王克荣与王某某原系上海市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按份共有,占比份额为75%与25%。2015年5月13日,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共同签订保证书:因王某某、王克荣年岁已高,需要看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王士俊、王某某、王彩萍一致同意出售上述两处房产用以承担,出售房产所得售房款,保证全部用于王克荣、王某某的看病治疗和基本生活之用,不另作他用,保证不损害王克荣、王某某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11日,王士俊及王某某代理人王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301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得款1,360,000元。2015年9月30日,王克荣代理人王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201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得款1,650,000元,目前两处房产均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2015年,王某某名下售房款转账交由王某某保管。两被告自认该笔款项2018年1月11日转账存入被告余某某名下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680,000元理财收益计61,714.19元。被告王某某担任原告王某某法定监护人期间,每月代为领取王某某退休金、残疾补贴后交至王士俊处用于安排王某某日常生活,2018年3月、4月、10月共计13,231元至今欠付。2019年9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指定王士俊、王彩萍为王某某的共同监护人。现原告以诉请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某某自2019年9月2日经本院依法判决,不再担任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的售房款680,000元,理财收益61,714.19元,2018年3月、4月、10月退休金、残疾补贴13,231元,应依法返还;原告主张2019年9月3日起占用资金利息,于法无悖,可予支持。被告主张2018年3月、4月退休金、残疾补贴已完成交付,但未提供足够依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保管系争钱款对原告更为有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王某某、余某某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但系争售房款、退休金、残疾补贴,均系交付被告王某某占有保管,至于王某某转账余某某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原告对被告余某某提出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售房款68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理财收益61,714.19元;
  四、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退休金、残疾补贴13,231元;
  五、原告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联

书记员:王佳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