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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云与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陶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彩云。
委托代理人向天泉,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彩云诉被告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陶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彩云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彩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46元减半收取1277.23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丛艳

书记员: 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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