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银平(河北石家庄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王香林
王建波
杨永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银平,系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香林,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男,系被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杨永建,系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香林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吴玉光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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