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6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原告驾驶牌照为黑B1726C号小型轿车,在齐齐哈尔医学院十字路口等待交通信号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黑BRN739号小型轿车突然撞在了原告车后面。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建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原告修车花费36700元,被告拒绝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的联系方式,属于当事人不明确,因此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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