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乜鑫,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冀宇慧 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 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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