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龙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以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将本案所诉争土地0.71亩租赁给被告王某某种植经营,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租赁。被告王某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租赁土地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将位于青县木门店镇珠庄村西北排地块承包地0.71亩(东邻王彦纯,西邻王彦凯,北邻王兴池,南邻王某某)返还给原告王某某经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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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以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将本案所诉争土地0.71亩租赁给被告王某某种植经营,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租赁。被告王某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租赁土地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将位于青县木门店镇珠庄村西北排地块承包地0.71亩(东邻王彦纯,西邻王彦凯,北邻王兴池,南邻王某某)返还给原告王某某经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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