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辛集市小某某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
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辛集市小某某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晓建,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辛集市小某某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山口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被告王某某、被告辛集市小某某乡王山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晓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称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适用该法第三章的规定。该章的第四十五条 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仅见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章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说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以招标等方式发包前不必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村民会议议定程序针对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因此,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将80亩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不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必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且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否则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明文规定。故被告王山口村委会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外,原告王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写有高于被告王某某投标价的投标条投入箱内、二被告暗箱操作、恶意串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而侵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称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适用该法第三章的规定。该章的第四十五条 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仅见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章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说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以招标等方式发包前不必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村民会议议定程序针对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因此,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将80亩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不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必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且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否则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明文规定。故被告王山口村委会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外,原告王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写有高于被告王某某投标价的投标条投入箱内、二被告暗箱操作、恶意串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而侵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文明
审判员:高振锁
审判员:张妍
书记员: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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