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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郭某某
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文、崔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鲍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的丈夫王起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予以认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不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起超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王起超与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起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此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起超死亡后,被告郭某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郭某某应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1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450.00元、保全费1570.00元,合计6020.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的丈夫王起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予以认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不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起超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王起超与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起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此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起超死亡后,被告郭某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郭某某应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1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450.00元、保全费1570.00元,合计6020.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王志文
审判员:崔超

书记员: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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