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占平,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党红欣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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